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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22民初144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0

案件名称

1449张运之与钟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运之,钟景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22民初1449号原告:张运之,男,1957年8月24日生,汉族,住东海县。被告:钟景华,男,1956年7月17日生,汉族,住东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运之与被告钟景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运之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钟景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运之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运之撤回对被告告钟景华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25元,减半收取113元,由原告张运之负担。代理审判员 冯 闪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谢敏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