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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72财保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2017)琼72财保7号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岳与被申请人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周琴、赵东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赵东风,周琴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文书内容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琼72财保7号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和平大道22号鹏晖国际大厦12层。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岳。委托代理人陆竹筠,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艾晓鹏,海南东方国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被申请人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毛毛,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赵东风。被申请人周琴。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岳与被申请人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周琴、赵东风之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提请人海南仲裁委员会在受理后,根据吴岳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5年10月27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周琴名下与周鹏共有的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的五套房屋(详情略)。本院于2015年10月28日作出了(2015)琼海法仲保字第55号民事裁定书,准许申请人吴岳的申请,裁定查封上述房产。现吴岳以被执行人海南正诚投资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海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5)海仲字第797号调解书所确定的还款义务为由,请求法院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吴岳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其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周琴名下与周鹏共有的房产查封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周琴名下与周鹏共有的位于海口市金贸区的五套房屋(详情略)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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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王海皎
 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圆圆
 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审核:王海皎撰稿:王海皎校对:黄圆圆印刷:黄圆圆海口海事法院2017年4月5日印刷(共印8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