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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宁0402执2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与马占军、李林燕、马保林、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固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马占军,李林燕,马保林,王小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原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宁0402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地址:固原市区。法定代表人杨巧玲,女,经理。被执行人马占军,男,回族,生于1971年5月7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区,农民。被执行人李林燕,女,回族,生于1972年6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区,农民。被执行人马保林,男,回族,生于1952年11月3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居民。被执行人王小林,男,回族,生于1983年10月28日,宁夏固原市人,住固原市原州区。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马占军、李林燕、马保林、王小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6)宁0402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宁夏金百泰投资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613元,以上标的已执行21940元,未执行38673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查询了被执行人马占军、李林燕、马保林、王小林的银行存款、车辆及房产等信息,均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亦将被执行人马占军、李林燕、马保林、王小林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宁0402民初335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毛建军助理审判员  王小东助理审判员  李 广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马行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