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826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刘真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刘真峰,孙庆彩,孙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826民初898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住所地山东省微山县东风路4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26676836465Y。负责人:尤培强,行长。被申请人:刘真峰,男,1973年4月3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孙庆彩,女,1975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微山县。被申请人:孙国,男,1978年3月9日出生,住山东省微山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与被申请人刘真峰、孙庆彩、孙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国在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以其所有的资产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微山县支行的申请及担保均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孙国在山东省微山湖矿业集团有限公司工资账户内的存款110000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孟凡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珍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