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903刑初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黄铁鑫危险驾驶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七台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铁鑫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0903刑初43号公诉机关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铁鑫,男,199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住七台河市。���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1日被七台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以七桃检诉刑诉(2017)4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铁鑫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七台河市桃山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姜林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铁鑫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29日23时42分,在桃山区大同街新华书店附近,被告人黄铁鑫驾驶的×××号车与孙某驾驶的×××号车因在道路上行驶发生纠纷,黄铁鑫将乘车人冯某左手臂划伤,孙某报警后桃山交警大队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黄铁鑫涉嫌酒后驾驶。民警立即对黄铁鑫进行血样抽取,送七台河市警官医院司法鉴定所检验。经检验,黄铁鑫血液中乙��含量为145.5毫克/100毫升。被告人黄铁鑫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和出示了相关证据。通过举证,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铁鑫的行为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被告人黄铁鑫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从轻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黄铁鑫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查获经过、鉴定意见通知书、常住人口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110报警服务台接报警经过、证人孙某、冯某的证言、被告人黄铁鑫的供述与辩解、血液中乙醇含量检验报告书、查获被告人黄铁鑫视频光盘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黄铁鑫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乙��含量达到145.5㎎/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黄铁鑫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系坦白,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铁鑫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00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七台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于天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丽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