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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206民初652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1-08

案件名称

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与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张铧麒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张铧麒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206民初6527号原告: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6323529435G,住所地无锡市惠山区玉祁街道黄泥坝村。法定代表人:唐宽良,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斌(受该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无锡市金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注册号320206000268839,住所地无锡市惠山经济开发区洛社配套区红湖路20号。法定代表人:张铧麒,该公司董事长。被告:张铧麒,男,1987年7月20日生,,汉族,住无锡市惠山区。原告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美尔公司)与被告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圣栋公司)、张铧麒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徐斌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圣栋公司、张铧麒经本院依法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吉美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圣栋公司立即向其支付货款319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96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判令张铧麒对圣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其与圣栋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由其向圣栋公司供应粉末涂料。其按约向圣栋公司履行了供货义务,但圣栋公司未按约付清价款,尚结欠其货款319604元。张铧麒书面同意对圣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担保。经其多次催讨无果,圣栋公司、张铧麒至今不予支付。被告圣栋公司、张铧麒未作答辩。为证明其陈述,吉美尔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如下:1、2016年5月3日的供货合同1份,该份合同系长期合同,证明吉美尔公司与圣栋公司系买卖合同关系。合同第七条就结算方式和期限进行了约定:“供需双方每月底对25日前所发生的数量、金额进行核对,付款方式为月结60天。(合同终止或双方停止合作后一个月内需方付清供方全部货款)。”合同第八条约定:“需方与供方发生的货款等债务由张铧麒(身份证号码)作为担保人自愿提供连带担保。保证期间为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供需方所发生的货物到期支付完毕。担保费用包括本金、违约金、利息等,还须承担供方为实现此债权而产生的一切损失及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等债权人为实现债权所支付的其他费用等款项”,并载有张铧麒签名字样。合同下方盖有“无锡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以及载有张铧麒签名字样。2、2016年5月25日的对账单1份,证明截至2016年5月25日,圣栋公司结欠吉美尔公司货款260236元。对账单下方载有张铧麒签名字样。3、发货单1组,证明双方经对账后,吉美尔公司继续向圣栋公司供货119368元。4、增值税专用发票1组,证明双方于2016年5月3日合同签订前已有往来。吉美尔公司陈述,双方对账后确认圣栋公司尚结欠其货款260236元,此后其又向圣栋公司供货119368元,货款合计379604元。圣栋公司仅支付了60000元货款,因此尚结欠其319604元的货款未予支付。根据双方的供货合同,张铧麒应当对圣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鉴于圣栋公司、张铧麒未到庭提出异议,本院对于上述证据,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圣栋公司结欠吉美尔公司货款319604元的事实由供货合同、对账单、发货单及增值税专用发票佐证,本院予以认定。现吉美尔公司要求圣栋公司立即支付货款319604元以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96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的诉讼请求,事实充分,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供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为合同生效之日至供需方所发生货款到期支付完毕。现圣栋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吉美尔公司要求保证人张铧麒对圣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未超出供货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保证范围。现吉美尔公司要求张铧麒对圣栋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立即支付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货款319604元及逾期付款利息(以319604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2日起至判决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二、张铧麒对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如其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93元,保全费710元,合计6903元,由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张铧麒负担。该款已由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预付,无锡市圣栋喷塑有限公司、张铧麒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将该款直接支付给无锡市吉美尔贸易有限公司,本院不再退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天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舒秀琴人民陪审员  石红英人民陪审员  龚培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司林林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