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06执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宋明珍与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明珍,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襄阳市樊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06执950号申请执行人:宋明珍,女,1952年9月5日出生,汉族,襄阳市人,住襄阳市樊城区高庄街29号。被执行人: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住所地:襄阳市樊城区春园西路19号。法定代表人:张文仲,系该院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宋明珍与襄阳市汉江国际老年公寓服务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经过协商调解,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请求撤销原《强制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X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606民特62号案件的执行。终结执行后,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周 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君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