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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411民初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王飞、苏英芬人事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王飞,苏英芬

案由

人事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411民初516号原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北区玉龙路76号。法定代表人:周志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建平,该公司员工。被告:王飞、苏英芬等23人(名单见新劳人仲案字[2016]第825号仲裁裁决书附后)。原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王飞、苏英芬等23人劳动争议、人事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6日立案。2017年4月5日,原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常州科林矿山机械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张振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