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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503财保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程婧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程婧,历菲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503财保12号申请人:程婧。被申请人:历菲菲。申请人程婧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历菲菲价值63万元财产或其他财产权予以保全。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分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程婧申请财产保全提供担保,并将担保材料提交本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历菲菲的银行存款63万元或者查封其他等值财产或者冻结其他等值财产权。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席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邓媛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