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25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XX、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坚,XX,李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79号原告张志坚,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XX,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洪明,男,1963年8月18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坚与被告XX、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张志坚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妙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