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云2502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3

案件名称

张志坚与XX、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远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志坚,XX,李洪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云南省开远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2502民初79号原告张志坚,男,1963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开远市。被告XX,男,1966年8月4日生,汉族,住昆明市五华区。被告李洪明,男,1963年8月18日生,彝族,住开远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志坚与被告XX、李洪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志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50.00元,由原告张志坚负担。审判员  陆国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许妙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