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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702行审12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志坤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朱志坤,李秀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1702行审129号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刘铮,局长。委托代理人桑胜杰,该局法规科科长。被执行人朱志坤。被执行人李秀平。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计生征收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菏泽市牡丹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7月27日以二被执行人违法生育为由,依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37条第2款及菏区卫发(2016)18号文之规定,作出菏牡卫计费征字(2016)202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决定征收二被执行人社会抚养费59718元。该决定书于2016年7月30日依法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未履行决定书规定的义务。2017年2月16日申请执行人向被执行人送达了履行催告书,催告后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菏牡卫计费征字(2016)202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在行政主体、行政权限及作出行政行为的根据和依据等方面基本合法。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前,已依法进行了催告,申请执行人申请我院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执行菏牡卫计费征字(2016)20227号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苏 红审 判 员  郭银生人民陪审员  李媛媛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孙 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