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626民特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犇申请拍卖扣押船舶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姚犇,官晓婵,官榜友,覃玉蓉
案由
申请拍卖扣押船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
全文
贵州省德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626民特5号申请人: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贵州省德江县青龙街道人民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腾飞,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张细忠,贵州顺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姚犇,男,1978年6月13日出生,侗族,居民,住德江县。被申请人:官晓婵,女,1982年8月12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被申请人:官榜友,男,1969年5月16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被申请人:覃玉蓉,女,1974年8月23日出生,土家族,居民,住德江县。申请人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德江联社”)与被申请人姚犇、官晓婵、官榜友、覃玉蓉实现担保物权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特别程序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称,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拍卖或变卖四被申请人抵押给申请人的编号为:德房权证德江县第2012002**号和德房权证德江县第2012005**号房屋,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由申请人在被申请人抵押担保范围内优先受偿合计人民币751898.78元(本金599855.09元,自2015年6月1日至2017年1月31日欠息131563.99元,律师费20479.7元,余息和罚息自2017年2月1日起按借款合同约定的罚息计算至法院执行实际清偿之日止),以及为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事实和理由:2012年10月17日,被申请人姚犇与德江联社签订《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贷款60万元给被申请人经营山庄,借款期限为2012年10月18日至2015年10月17日,利息为月利率8.2‰,贷款逾期罚息利率为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其还款方式为按季结息到期还本,为担保该债权得以实现,申请人与四被申请人于2012年10月18日签订《最高额抵押合同》,被申请人姚犇、官晓婵以其共有的编号为: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和被申请人官榜友、覃玉蓉共有的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房屋为该款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取得二抵押物的他权证书,《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二条约定:“抵押担保的范围为本金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个人借款合同》签订后,申请人依约向被申请人姚犇出借60万元的贷款,被申请人于2013年结息三次,2014年结息两次,2015年结息一次,贷款到期后,经申请人多次催收无果。因新核心系统上线后分别于2016年11月19日、12月21日自动扣收本金144.82元、0.09元,现实际欠款本金为599855.09元,至2017年1月31日共计欠息131563.99元。被申请人姚犇、官晓婵、官榜友、覃玉蓉未对申请人所称的事实提出异议。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姚犇签订《个人借款合同》,其借款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按约定履行各自义务。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合法有效,双方依法办理了抵押登记。申请人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7日对被申请人田姚犇、官晓婵(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所有权证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自2012年10月18日至2017年10月18日对被申请人官榜友、覃玉蓉(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所有权证上的房屋享有抵押权。被申请人姚犇未按《个人借款合同》约定按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其借款期限已到期,达到实现抵押权的条件。申请人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实现抵押权,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承担律师费以及为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其他费用的请求,因双方签订的《最高额抵押合同》第三条抵押范围:“债权本金人民币60万元及利息(包括复利和罚息)、违约金、赔偿金、乙方垫付的有关费用以及乙方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仲裁费、财产保全费、律师费、差旅费、执行费、评估费、拍卖费等)”的约定,该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拍卖、变卖被申请人姚犇、官晓婵共有的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和被申请人官榜友、覃玉蓉共有的德房权证德江县字第××号房屋,申请人德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对变价后所得款项在抵押权范围内优先受偿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实现担保物权所产生的费用。申请费3773元,由被申请人姚犇、官晓婵、官榜友、覃玉蓉负担。申请人不服本裁定,应当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异议。审判员 黎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