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4民初1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大地公司诉李颖等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张风华,李颖,王荣富,张继国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4民初18号之一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张相镇三台子村。法定代表人:吴大庆,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孟德新,系该公司法律顾问。委托代理人:孙冰,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张风华,男,汉族。被告:李颖,女,汉族。被告:王荣富,男,汉族。被告:张继国,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张风华、李颖、王荣富、张继国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大地集团物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6.00元,减半收取243.00元,保全费295.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 斌人民陪审员 刘景玉人民陪审员 齐云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周 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