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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91民初10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丁小权与陶定胜、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小权,陶定胜,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291民初1011号原告:丁小权,男,汉族,1969年5月1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县六郎镇强湾行政村张桥自然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6905018757。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纪,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玲,安徽徽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陶定胜,男,汉族,1953年7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淳良里7号501户,公民身份号码340221195308235734。被告: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官陡街道十里社区创业园2幢205-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7149577393C。法定代表人:晋少峰,董事长。原告丁小权诉被告陶定胜、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小权于2017年4月5日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陶定胜、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丁小权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小权撤回对被告陶定胜、安徽丰利达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931元,由原告丁小权负担。审判员 方 萍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维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