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105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王玉柱与山西小熊果蔬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柱,山西小熊果蔬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105民初110号原告王玉柱。被告山西小熊果蔬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西温庄乡王名村西蔬菜大棚2排1号。法定代表人李昌盛,执行董事兼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柱与被告山西小熊果蔬乐园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玉柱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玉柱负担。审 判 长 刘建平人民陪审员 贾桂琴人民陪审员 师小玲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高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