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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1民初3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刘俊、刘玲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刘俊,刘玲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111民初3310号原告: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沿江大道227号江景大厦A栋23层A室。法定代表人:朱长良,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星星,该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刘俊,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洪山区。被告:刘玲,女,1988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刘俊、刘玲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5日立案。原告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武汉良中行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71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曾晓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曹云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