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581民初535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于千森、魏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千森,魏敏,王家兴,彭桂香,乔召华,王亚秋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581民初5356号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址:临清市古楼东街26号。法定代表人:王怀瑞。委托诉讼代理人:马艳辉,男,汉族,居民,1990年11月10日出生,系临清市农商银行不良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人员,住。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慧超,女,汉族,1989年11月11日生,现为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资产经营中心人员,现住。被告:于千森,男,汉族,1981年11月5日生,现住临清市。被告:魏敏,女,汉族,1985年1月24日生,现住临清市,系于千森之妻。被告:王家兴,男,汉族,1963年3月3日生,现住临清市。被告:彭桂香,女,汉族,1963年8月10日生,现住临清市,系王家兴之妻。被告:乔召华,男,汉族,1977年9月1日生,现住临清市。被告:王亚秋,女,汉族,1982年9月18日生,现住临清市,系乔召华之妻。原告临清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临清农商行)与被告于千森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6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权利的放弃,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山东临清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汪 忠审 判 员  李玉鹏人民陪审员  张文成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