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09民初44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5
案件名称
4467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吴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强强,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强强,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强强,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吴强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4467号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木浪路388号锦江家园2幢-203。法定代表人方解萍,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培培,该公司员工。被告吴强强,男,汉族,1984年10月19日生,住所地苏州市吴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强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5日以被告吴强强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江市荣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 倩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邱清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