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29刑更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撤销对罪犯李云华的缓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屏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屏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李云华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屏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9刑更3号罪犯李云华,男,1987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屏山县。2016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于2017年3月31日书面建议本院撤销对罪犯李云华的缓刑。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提出罪犯李云华在缓刑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的行为,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李云华在浙江省桐乡市“非比”酒吧的包间内,使用特制的“冰壶”吸食毒品冰毒。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屏山县公安局以屏公(书)行罚决字[2017]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及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建议撤销对罪犯李云华的缓刑。经审理查明,2016年5月17日,本院作出了(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判处被告人李云华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原判已发生法律效力并交付执行。罪犯李云华社区矫正期限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2017年3月31日屏山县公安局书楼派出所民警在书楼镇桂圆路进行巡逻盘查,发现被检查人员李云华神色慌张,民警将其传唤至派出所,经对其尿液进行甲基安他明检测,其结果呈阳性。罪犯李云华遂如实供述其在2017年3月中旬的一天晚上吸食过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的事实。2017年3月31日屏山县公安局以屏公(书)行罚决字[2017]21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其行政拘留五日,并已执行。另查明,罪犯李云华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5年7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6日被取保候审。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本院(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及执行通知书证实,李云华因犯开设赌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元。缓刑考验期自2016年5月31日起至2017年5月30日止。2.撤销缓刑建议书、撤销缓刑审核表及申请书证实,四川省屏山县司法局依法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对罪犯李云华申请撤销缓刑的情况。3.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附件、执行回执证实,罪犯李云华因吸食甲基苯丙胺于2017年3月31日被四川省屏山县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并已执行。4.社区服刑人员警告审批表、违反社区矫正规定警告决定书证实,罪犯李云华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自到司法所报到之日起,一直未和司法所工作人员打电话报到,未按时参加学习、劳动,于2016年8月5日被处以警告一次。本院认为,罪犯李云华在缓刑考验期内违反法律,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受到行政处罚,对其应予撤销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联合发布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本院(2016)川1529刑初41号刑事判决中对罪犯李云华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二、对罪犯李云华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17年4月5日起至2017年10月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林代理审判员 周 霞人民陪审员 童代文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晓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