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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执17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与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芜湖西部文化体育服务城,杭龙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执175号申请执行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分行,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被执行人:安徽芜湖富邦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芜湖聚龙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马鞍山圣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马鞍山市。被执行人:芜湖西部文化体育服务城,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被执行人:杭龙飞,男,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芜中民二初字第0021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上述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本院依法委托评估机构对被法院查封的属被执行人芜湖西部文化体育服务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三冲村集体流转土地使用权(证号:芜集用2006第××号)、杭龙飞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B3幢61-82室共计22套房产(详细信息见评估报告)进行评估,评估总价为21766480元(其中土地价为14183400元,22套房产评估价为758308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芜湖西部文化体育服务城所有的位于芜湖市弋江区火龙岗镇三冲村集体流转土地使用权(证号:芜集用2006第××号)、杭龙飞所有的位于芜湖县湾沚镇芜湖机械工业园芜湖中法机械商贸城B3幢61-82室共计22套房产(详细信息见评估报告)。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 兵审判员 赵 洪审判员 杨非凡二O一七年四日五日书记员 张 录附:本案适用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