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722民初100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张某与杨某1、杨某2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杨某1,杨某2,党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2民初1005号之一原告:张某,男,汉族。委托代理人范建军,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1,女,汉族。被告:杨某2,男,汉族,住址同上。被告:党某,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张某与被告杨某1、杨某2、党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5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杨某1于2017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同居关系子女抚养诉讼。本院经审查认为,因被告杨某1提起的民事诉讼尚未审结,案件的审理需以另案民事诉讼结果为依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朱 琳人民陪审员 杨 偏人民陪审员 李保珠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馨鑫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