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306执11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0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与杜毅、马颖秀、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迅支行,杜毅,马颖秀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306执117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迅支行,住所地淄博市周村区。负责人张传军,行长。被执行人:杜毅,男,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执行人:马颖秀,女,汉族,现住淄博市周村区。被指系感染呢: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淄川区。法定代表人李立新,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周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及申请人的申请已经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毅、马颖秀、淄博沃尔德置业有限公司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申请执行标的11576.16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2015)周商初字第61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周村支行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胡春宝执行员  张黎明执行员  王 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胡云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