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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80民初5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与杨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丽琼,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丽琼,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丽琼,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杨丽琼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简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80民初509号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冠民,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范剑影,四川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三建,男,195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系公司员工。被告:杨丽琼,女,1981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杨丽琼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展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交纳所欠物业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双方达成和解为由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的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1元,由原告成都明远物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袁昌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朱 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