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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28民辖终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平顶山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青海路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平顶山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青海路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河南天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28民辖终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平顶山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平顶山市东站北路,组织机构代码:71677342-0。法定代表人:万新华。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青海路兴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祁连路10号,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30100226667465A(1-1)。法定代表人:赵屹,该公司经理。原审被告:河南天圆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临颍县颖松大道东段,组织机构代码:68970019-6。法定代表人:杜民,该公司经理。上诉人平顶山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峻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3民初13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平顶山永安运输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上诉称,201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本合同签订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裁决”,该合同的签订地为青海省西宁市,本案应当适用约定管辖,天峻县人民法院对此案没有管辖权。请求撤销天峻县人民法院(2016)青2823民初136号民事裁定,将此案移送至青海省西宁市铁路运输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2014年3月15日双方签订的《煤炭买卖合同》第八条约定“解决合同争议方式:双方协商解决,如协商未果,由本合同签订所在地铁路运输法院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规定,本案的约定管辖违反专属管辖,是无效约定。本案是买卖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一款“合同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的规定,本案的合同履行地在青海省海西州天峻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规定,本案标的额在500万元以下,属于天峻县人民法院一审案件的受理管辖范围,被上诉人向天峻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原审法院对此案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杨振华审判员  党雪仁审判员  陈治冈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褚 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