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民终17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马建军、李学利保证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建军,李学利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民终172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建军,男,1964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馆陶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学利,男,1979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邯郸市丛台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辛铭,河北正纲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建军因与被上诉人李学利担保物权纠纷一案,不服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未能在查清借款及相关事实的基础上正确认定法律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馆陶县人民法院(2016)冀0433民初1390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馆陶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马建军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建平审判员 梁国华审判员 贾梅录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 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