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303执恢5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李勇诉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自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303执恢5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李勇,男,1965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南充市顺庆区。保证人XX,女,1987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武侯区。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勇与被执行人XX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0)贡井民二初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及(2011)贡井执字第86号之六执行裁定书受理并立案。现被执行人及保证人均未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XX支付宝账户的存款1300000元。支付宝账户的冻结期限为二十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龙云亮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