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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3执保1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彭淑筠、孙玉玲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淑筠,孙玉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二百五十一条

全文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3执保139号申请人:彭淑筠,女,1965年1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克勤(系夫妻关系),男,1960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西区。被申请人:孙玉玲,女,1958年11月13日出生,住天津市河西区。申请人彭淑筠与被申请人张喆、孙玉玲、程雯雯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彭淑筠于2017年3月3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孙玉玲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其名下的天津市河东区号房屋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申请人彭淑筠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东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被申请人孙玉玲名下的坐落于天津市河西区的房屋,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上述房屋不得转移、变卖毁损及设定他项权利。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朱 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高畅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