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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702民初34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关于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李小扬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702民初3450号原告: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城西办事处穿紫河居委会武陵大道900号(鑫源大厦裙楼内三楼)。法定代表人:姚敦周,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丁新,该公司员工,一般授权代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平,湖南普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告:李小扬,男,1992年8月21日出生,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本院在审理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李小扬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7300元,减半收取3650元,由常德龙旭泰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孔源源代理审判员  娄 琴人民陪审员  陈祥谋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郭丽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