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04民初11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7

案件名称

郝晖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晖,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1138号原告:郝晖,女,1972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红旗路与西湖道南侧博雅轩6、7-302、201。负责人:刘鹏,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陆刚,该行业务管理部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臻,法律事务部职员。原告郝晖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支行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9日立案。原告郝晖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郝晖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郝晖负担。代理审判员  曲威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赵满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