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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02执8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童剑与武汉世纪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童剑,武汉世纪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02执892号申请执行人童剑,男,1981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武汉市黄陂区。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黄陂区环城新村6组。法定代表人:顾勇,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102民初2262号法律文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义务,执行费5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武汉世纪远航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