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特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申请人韩某某、韩某某要求宣告被申请人姜淑卫失踪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韩某甲,韩某乙,姜淑卫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失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821民特1号申请人韩某甲。申请人韩某乙。法定代理人藤玉侠(系申请人的奶奶)。被申请人姜淑卫。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乙要求宣告姜淑卫失踪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乙诉称,我与被申请人姜淑卫系母子关系,我们父亲韩某丙于2014年9月交通事故死亡,2014年11月,母亲姜淑卫离家出走至今,��落不明,从2014年11月起已经满二年,特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姜淑卫失踪经本院查明,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乙与被申请人姜淑卫系母子关系,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乙的父亲韩X丙于2014年9月交通事故死亡,现在申请人韩某甲、韩某乙与奶奶共同生活,从2014年11月姜淑卫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已经满二年,2017年1月3日,申请人韩木森、韩某乙提出申请要求宣告姜淑卫失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于2017年1月4日在法制日院报发出寻找姜淑卫的公告。法定公告期间为三个月,现已经届满,姜淑卫仍然下落不明。本院认为,被申请人姜淑卫,从2014年11月一直下落不明,已经满二年,经本院发出寻找姜淑卫的公告后,姜淑卫仍然没有出现,姜淑卫失踪的事实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宣告姜淑卫为失踪人。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宋玉明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文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