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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06民初132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孔媛媛与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孔媛媛,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抵押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06民初1328号原告:孔媛媛,女,1955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市西城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医生,住北京市西城区。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外大街甲8号。法定代表人:杨剑君,经理。原告孔媛媛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汽顺达公司)抵押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孔媛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孔媛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办理注销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2、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于2004年3月26日在被告处购买菲亚特轿车一辆,之后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贷款70500元,由被告作担保人。原告于2004年3月26日办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被告。2009年3月13日,原告还清了贷款本息,但被告已被吊销营业执照未给原告解除抵押,特诉至法院。中汽顺达公司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对事实认定如下:2004年3月26日,孔媛媛从中汽顺达公司购买菲亚特轿车一辆(车牌号×××)。2004年3月30日,孔媛媛从中国农业银行北京宣武支行贷款70500元,由中汽顺达公司作担保人。2004年5月14日,孔媛媛办理了抵押登记,将车辆抵押给中汽顺达公司。2009年3月13日,孔媛媛还清了贷款本息,但中汽顺达公司一直未给孔媛媛办理汽车解押手续。上述事实,有孔媛媛提供的机动车登记证书、购车合同、借款合同、结清证明,以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本案被告中汽顺达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质证的权利。现原告孔媛媛已按约定向银行清偿了全部贷款,主债务已履行完毕,抵押权亦应同时消灭。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原告孔媛媛与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办理注销机动车车牌号为×××的抵押登记。案件受理费七十元,公告费五百六十元,由被告中汽顺达汽车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长  王永斌审判员  俞凯欣审判员  金 滢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温迎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