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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8刑初15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被告人王某某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638刑初155号公诉机关河北省雄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63年10月18号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中共党员,河北省雄县人,住雄县大营镇付家营村,原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现任付家营村党支部委员。2015年12月9日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7日被雄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6年11月17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辩护人刘国会,河北惠通律师事务所律师。雄县人民检察院以雄检公诉刑诉(2016)1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犯贪污罪于2016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颖、于海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及辩护人刘国会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雄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任雄县大营镇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在协助大营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冒用本村村民付某甲名义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800元,据为己有。上述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书证等证据,据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的行为构成贪污罪,其具有自愿认罪、全部退赃的酌定从轻情节。被告人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并当庭表示认罪。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以及定性无异议,针对被告人量刑情节提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被告人之所以骗得危房补助,既有被告人主观认识问题,也有管理不规范等因素。经审理查明,2013年2月,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雄县大营镇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主任期间,在协助大营镇政府开展农村危房改造项目工作中,冒用本村村民付某甲名义骗取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800元,据为己有。案发后将所骗取的国家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9800元全部退出。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当庭提交,并经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建村(2013)90号文、财社(2011)88号文证实,国家住建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关于全国农村危房改造的通知要求。2、任职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2009年至2014年任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3、大营镇政府说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在担任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期间,协助镇政府负责付家营村危房改造工作。4、大营镇政府民政工作办公室证明证实,2014年1月24日通过大营信用社转入户名付某甲账号231170121001430915农村危房改造资金19810元。5、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信息表证实,付家营村村民付某甲属于分散供养五保户,其房屋属D级危房,其房屋改造享受中央补助。6、危房改造申请书、自筹资金保证书、农村危房改造审批表、农村危房改造竣工验收表证实,以付家营村村民付某甲名义危房改造审批过程。7、雄县大营信用社客户对账单、取款单证实,付某甲账号为231170121001430915的账户于2014年1月24日入账19810元,同日支取19810元。8、大营镇2013年危房改造完成情况表证实,付某甲房屋危改已经完成的事实以及付某甲账号231170121001430915中的19810元系全国农村危房改造专项资金。9、付某甲证言证实,其为付家营村五保户,大概在2013年王某某说过其住房比较破坏,让政府补助点钱,后来都是王某某办的。乡里来照相让其在王某某和付某乙的房子前照的,其没有领取过危房改造资金,王某某把其五保存折拿走了,钱是王某某支取的大概19810元,支完钱是王某某儿子给其送回来存折的,其存折账号为231170121001430915。10、刘某某证言证实,其担任大营镇民政办主任。2013年付家营村申请三户危房改造,其中有该村付某甲家。王某某担任付家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负责协助大营镇、付家营村危房改造申请户的手续办理、勘察现场、监督上报施工进度、配合县乡两级检查验收、发放、领取危房改造资金的账户,付某甲的危房改造申请资料、身份信息、资金账号是王某某提供的,房屋改造前、改造中、改造后的照片是王某某带着去照的,付某甲的危房改造账户是王某某报给镇民政办的,改造资金谁支取的不知道。11、付羊子证言证实,自己是付家营村村民,没有申请过危房改造。2013年付某甲的《农村危房改造档案信息表》中改造前的照片是在其旧房前照的,其经常不在家也不认识照片上的人。12、王某某供述供认,2013年担任付家营村支部书记、村主任时,政府进行危房改造,其向镇里申请了三户其中有付某甲,其顶替付某甲申请的,手续上付某甲的签名也是其签的,危房改造资金下来后和付某甲要的他的五保金存折,在大营信用社支取并占有了付某甲危房改造资金19800元。该资金一分也没有给付某甲,春节时给了付某甲一袋米、一块肉。档案信息表中的照片是在付家营付某乙的房屋前照的,竣工验收表上的照片、改造后的照片是在其新建的房屋前照的。13、河北省行政事业单位结算票据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王某某将所贪污资金19800元全部退赃的事实。14、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王某某出生于1963年10月18日,系完全刑事责任年龄人。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担任付家营村党支部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在协助政府农村危房改造期间,骗取国家扶贫救济资金,且具有其他较重情节,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王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应属坦白。其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坦白、自愿认罪、积极全部退赃、认罪态度较好的情节意见,理据充分,本院予以采纳,所提出的被告人之所以骗得危房补助,既有被告人主观认识问题,也有管理不规范等因素的意见,并不影响其贪污罪的成立。被告人在被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其罪行、积极退赃、认罪悔罪等情节,可以对其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且经社区调查对其适用非监禁刑在所居住的社区(村庄)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十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陈春华审判员  王焕婷审判员  董福印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东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