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324执保1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10-17
案件名称
上海斯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睢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睢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斯澜纺织品有限公司,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324执保19号申请人:上海斯澜纺织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785881476G,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兴福利路168弄38号12厅20室。法定代表人:张蒨,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住所地睢宁县经济开发区常青区后二组104东侧。法定代表人:陆小淼,该公司总经理。上海斯澜纺织品有限公司与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万元进行保全,并已提供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上海斯澜纺织品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睢宁丰义服饰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155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冻结,申请人应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刘玉平审 判 员 杜 军代理审判员 陈晓然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宋晓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