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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802民初7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王卫国与白城北奥新型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卫国,白城市北奥新型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洮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吉0802民初762号原告王卫国,1967年5月2日,现住镇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丽娜。被告白城市北奥新型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全,系经理。原告王卫国与被告白城市北奥新型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白城市北奥新型科技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巳审理终结。王卫国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工程款455,655.00元及利息。事实与理由:2014年7月末,被告将其公司的“车间设备基础及地面工程”发包给原告进行施工,同年11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予被告使用至今。2015年11月8日,原、被告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书》。工程总价款1,037,655.00元,现被告已给付582,000.00元,下欠455,655.00元未能给付。白城市北奥新型科技有限公司未作答辩。被告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放弃了质证的权利,推定原告主张的事实成立。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结算书一份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2014年7月末,原告承包被告公司的“车间设备基础及地面工程”的施工,同年11月8日竣工验收合格,交予被告使用至今。2015年2月7日,双方进行结算,被告出具了《建设工程结算书》。工程总价款1,037,655.00元,被告已给付582,000.00元,下欠455,655.00元未能给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被告应当给付下欠款455,655.00元。关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15年8月25日起给付逾期利息一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据此,原告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于本判决生效后偿还原告工程款455,655.00元,利息从2015年8月25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案件受理费4,067.00元,由被告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期满不上诉则本判决生效,双方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逾期不履行的,本院将依据双方当事人的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逾期不申请,本院将视为放弃权利。申请执行的期限从法律文书确定的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杨国发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钟宏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