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21行初1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穆冬梅、张远辉与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海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安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穆冬梅,张远辉,如皋市国土资源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苏0621行初103号原告穆冬梅,女,1975年5月19日生,汉族,住如皋市。原告张远辉,男,1975年10月1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如皋市如城镇大司马路55号。法定代表人石剑,该局局长。原告穆冬梅、张远辉与被告如皋市国土资源局行政赔偿一案,于2017年2月23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诉讼过程中,原告穆冬梅、张远辉以调整被告及起诉理由后重新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穆冬梅、张远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穆冬梅、张远辉负担。审 判 长 唐 霄审 判 员 万流兵人民陪审员 王祖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朱 彤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