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502民初2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綦智辉与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綦智辉,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
全文
东营市东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502民初2278号原告:綦智辉,男,1987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职工,住山东省利津县。被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营区郝纯路***号。组织机构代码73371436-9。法定代表人李九玉,董事长。原告綦智辉与被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国江与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德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因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綦智辉均对东营市东营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东区劳人仲案字(2014)0097号裁决书不服,先后于2015年2月12日和2015年2月1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分别以(2015)东民初字第429号和(2015)东民初字第448号立案受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2016)鲁0502民初2278号原告綦智辉诉被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合并于(2016)鲁0502民初2277号原告山东神驰化工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綦智辉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进行审理。审 判 长 杨 美 香审 判 员 尹爱荣人民陪审员 张广松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于 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