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921执1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申请人鲁世安与被申请人胡庆忠、鲁书廷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凤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红艳,周建,鲁书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云南省凤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921执189号申请人李红艳,女,汉族,生于1996年6月16日,云南省凤庆县人,现住凤庆县。被申请人周建,男,汉族,生于1995年8月13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被申请人鲁书廷,男,汉族,生于1983年4月29日,云南省凤庆县人,住址凤庆县。申请人鲁世安与被申请人胡庆忠、鲁书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凤��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10月19日作出(2015)凤民初字第650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书约定应履行时间到期后,被申请人胡庆忠、鲁书廷未按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履行,申请人鲁世安于2016年8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受理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双方当事人于2017年3月21日协商后,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申请人胡庆忠定于2017年10月31日还本金10000.00元。二、被申请人胡庆忠定于2018年10月31日前偿清12600.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凤庆县人民法院(2016)云0921执189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源泉执行员 朱 琼执行员 马跃平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