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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民初1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徐永涛、杨晓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徐永涛,杨晓楠,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1民初1717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代表人:耿烨,行长。被告:徐永涛,男,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杨晓楠,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巴彦县。被告: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胶州市李哥庄镇顺盛聚福源小区。法定代表人:张绍芝,总经理。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与被告徐永涛、杨晓楠刚、青岛顺盛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0日立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于2017年4月5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权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撤诉。案件受理费4569元,减半收取计2284.5元,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胶州支行负担。审判员  刘伟伟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淑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