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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406执7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文书内容湖南省衡阳市雁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406执7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曹仁贤,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衡阳市雁峰区。法定代表人谢辉,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执行依据即(2016)湘0406民初1152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内容,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阳光电源股份有限公司货款502250元。本案在执��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湖南共创光伏科技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该公司于2017年3月15日财产申报资料显示,其资产已全部抵押他人。另查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权利人亦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审判长  吴仁智审判员  李林民审判员  张海清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魏 敏校对人:魏 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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