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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29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韩某1、韩某2等与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1,沈某2

案由

分家析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2913号原告:韩某1,女,1967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韩某2,女,1948年10月21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韩某3,女,1989年6月12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沈某1,女,1996年3月9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上述四原告委托代理人俞佳颖,江苏东大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某2,男,1966年10月23日生,汉族,住苏州市吴江区。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1与被告沈某2分家析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原告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1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1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韩某1、韩某2、韩某3、沈某1负担。审判员  刘颢丽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 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