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1581民初1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军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581民初1378号原告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山东省临清市临博路16号。法定代表人丁来芝,经理。委托代理人马建洋,山东众星为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岭经济开发区上马工业园下齐路南侧朝阳路东侧。法定代表人陈军富,经理。被告陈军富,男,1971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浙江省温岭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恒圆精工部件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大有机电科技有限公司、陈军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在诉讼期间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自愿撤回起诉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在诉讼期间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没有侵犯他人的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162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秋波二○二○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红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