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003刑初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管传勇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管传勇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1003刑初112号公诉机关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管传勇,男,1979年10月7日出生于江苏省扬州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扬州市邗江区。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2月20日被扬州市公安局邗江分局取保候审,同年3月2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扬邗检诉刑诉(2017)10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管传勇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20��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扬州市邗江区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王林、被告人管传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7日21时许,被告人管传勇酒后驾驶苏K×××××号小型轿车,行驶至扬州市瘦西湖路印象三月酒店附近,下车后与他人发生纠纷,后接处警民警发现被告人管传勇酒后驾车,将其当场抓获。经检测,被告人管传勇的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54.7mg/100ml。案发后,被告人管传勇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未到庭证人洪某的证言笔录,扬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四大队制作、出具的查获经过、受案登记表,南京康宁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书证身份信息、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血样提取登记表,视听资料光盘1张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管传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给予其一定的考验期限。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所提量刑建议适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管传勇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建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丁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