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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81执22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8-08-03

案件名称

陈明旺、黎勇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旺,黎勇发,黄小容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2233号申请执行人:陈明旺,男,1983年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被执行人:黎勇发,男,1979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被执行人:黄小容,女,1978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桂平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明旺与被执行人黎勇发、黄小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上述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土地登记、房屋登记、车辆登记、工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满芝审 判 员  杨礼添代理审判员  薛寒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蔡振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