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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11执615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何献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何献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11执615号申请执行人:上海诚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负责人:吴君澄,总经理。被执行人:何献军,男,1974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所:天津市西青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津0111民督195号支付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何献军中国农业银行天津五金城支行的存款626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向勤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程 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