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民申2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苏彦与贺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苏彦,贺宏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民申21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苏彦,女,196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福田,锦州市凌河区石桥子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贺宏,男,1970年3月6日出生,满族,锦州客运段职工,住锦州市凌河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君,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苏彦因与被申请人贺宏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6)辽07民终13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苏彦与被申请人贺宏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苏彦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自愿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苏彦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苏彦撤回再审申请。审判长 孙涛审判员 范玲审判员 张悦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任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