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224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葛海发申请执行杨平章债务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卢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卢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海发,杨平章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卢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224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葛海发,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已故)。权利人葛淑芬,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葛海发次女。权利人贺爱花,女,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系葛海发儿媳。被执行人杨平章,男,住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本院在执行葛海发申请执行杨平章债务一案中,在执行中经强制执行,该案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卢氏县人民法院(2001)卢五民初字第101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段宇飞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郝成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