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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11民初19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孙业涛与褚书银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业涛,褚书银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11民初1950号原告:孙业涛,男,1968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委托代理人:王平,安徽原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褚书银,男,1972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业涛诉被告褚书银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原告孙业涛也认为本案不属于本院管辖,遂于2017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业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业涛撤回起诉。审判员  魏斌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陈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