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83刑初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邛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邛崃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0183刑初213号公诉机关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茆中监,男,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XXXX。198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0年4月7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于2013年7月19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韩圣,男,1966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XXXX。2005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2009年9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二万元,于2011年1月24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李志成,男,196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住江苏省盐城市,身份证号码:320XXXX。1989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2010年1月2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1年9月6日因犯诈骗罪被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于2013年4月18日刑满释放。2016年12月1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被告人彭建英,女,1973年2月7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四川省眉山市,身份证号码:511XXXX。2016年12月24日因涉嫌犯诈骗罪被邛崃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7年1月13日经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批准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邛崃市看守所。辩护人杨洪林,四川天从律师事务所律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以邛检公诉刑诉[2017]16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犯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4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杨忠诚,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邛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7日,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张某某(绰号“张二”,在逃)按照事先分工,在成都市成华区以租车到四川省邛崃市拉货为由,将被害人蒋某某骗至邛崃市XX街道办X路X号XX茶楼内,在该茶楼内诱骗被害人蒋某某参赌,然后以打扑���牌比点数大小的赌博方式,作弊换牌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蒋某某人民币20000元。2016年12月13日中午,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在成温邛高速邛崃北入口处被邛崃市公安局民警抓获,民警当场查获并扣押香槟色三星触屏手机1个、粉色苹果6plus手机1个、直板触屏手机1个、川A92V**白色吉利牌轿车1辆、姚记扑克牌1副、现金共计人民币33100元。其中,川A92V**白色吉利牌轿车1辆已经发还黄某某。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2016年12月24日15时许,被告人彭建英主动到邛崃市公安局投案自首,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民警当即扣押了被告人彭建英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80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当庭表示自愿认罪,被告人彭建英的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也无异议并有到案经过、工作说明、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物证照片、四被告人的身份信息、四被告人的供述、辨认笔录和现场指认照片,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和照片,证人邓某某、李某某、黄某某的证言,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相互伙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其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四被告人依法应予刑事处罚。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彭建英犯诈骗罪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均有前科情节,应当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茆中监、李志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过有期徒刑��上刑罚,被告人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故意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对被告人茆中监、李志成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对被告人茆中监、韩圣、李志成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对四被告人可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彭建英在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彭建英的犯罪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依法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扣押在案的香槟色三星触屏手机1个、粉色苹果6plus手机1个、直板触屏手机1个、姚记扑克牌1副,依法予以没收;扣押在案的现金共计人民币349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20000元。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茆中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韩圣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7年12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被告人李志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14日起至2018年1月13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彭建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五、扣押在案的香槟色三星触屏手机1个、粉色苹果6plus手机1个、直板触屏手机1个、姚记扑克牌1副,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扣押在案的现金人民币34900元,退赔被害人蒋某某20000元,由公安机关负责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童 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万小丽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二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