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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4-05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谭某某离婚纠纷 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某,谭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湘0381民初430号原告:杨某某,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跃军,湘乡市棋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谭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潭市镇。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谭某某经本院依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某某向本院提出判决准许原、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从小是上下邻居,由于不懂事,听从父母的指令,于1984年农历6月依俗结婚,1986年7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波,1988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思。现谭波已成年在外打工,女孩谭思已成家。由于被告个性暴躁,大男子主义严重,而且不思进取,性格孤僻,故原告对被告一直有恐惧之感,两人基本无共同语言。1994年被告在火车上行盗,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出狱后,被告在外打工,两人自被告1994年被捕至今,一直分居生活。综上所述,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完全破裂,请求法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谭某某未出庭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材料:1、潭市镇防严村村委会证明一份,拟证明原、被告于1984年依俗结婚,婚后生育两个小孩,夫妻关系一直处于紧张状态,被告1994年8月8日被判刑,2004年刑满释放,被告一直在外打工,原、被告一直分居生活的事实;2、原告委托代理人对谭思的书面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经常殴打原告,被告不想做事,酗酒,刑满释放后不仅未回家与原告共同生活,在外打工期间与其他女子同居生活的事实;3、原告委托代理人对易海凡的书面调查笔录一份,拟证明被告刑满释放以后一直在外打工,未与原告共同生活,原、被告双方婚姻关系名存实亡的事实。对原告提交的证据材料,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没有向本院提交证据。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所提交的三份证据材料,形式合法,内容之间相互印证,本院依法予以认定。根据上述有效证据,结合原告的当庭陈述,本院查明如下案件事实: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系邻居,于1984年农历6月依俗举行婚礼,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于1986年7月15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谭波,现已成年在外打工;1988年12月8日生育一女孩,取名谭思,现已成家。1994年被告谭某某因在火车上行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被告谭某某服刑期间,两小孩一直由原告进行抚养。2004年被告谭某某刑满出狱后在外打工,原、被告双方自1994年起一直分居生活。原告于2017年3月17日起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另查明: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在湘乡市潭市镇永明村第6组149号建有5间平房。原告当庭表示放弃对该共同财产的分割。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婚前感情基础较好,婚后生育两个小孩亦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但是被告谭某某长达十年的刑期导致两人的夫妻感情出现裂痕,加之被告刑满出狱后,两人未能改善夫妻关系,仍旧分居生活,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破裂。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告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明确表示放弃,这是原告对其自身民事权益的处置,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杨某某与被告谭某某离婚;二、原、被告双方于1989年建于湘乡市潭市镇永明村第6组149号的5间平房归被告谭某某所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潘 莉二〇一七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宋喜杨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